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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 来源: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网
  • 发表时间:2017-03-08
  • 点击量:16784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4125号)和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169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工作规范化,提升培训质量,我委组织制定了《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1028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负责建设、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培训基地审核、认定、评估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初审,协助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培训基地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医院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实施和管理;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培训基地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医院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项工作任务。设置有培训基地的医院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和措施,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

(二)负责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组建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带教情况纳入医师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晋职晋级的范围;

(四)负责本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建立培训对象管理档案,承担培训对象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并监督各科室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及标准开展培训;

(六)负责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组织实施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协助完成结业考核;

(七)负责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人员、师资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落实本院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福利待遇。

(九)负责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

(十)完成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临床科室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小组,学科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所辖亚专科及培训相关科室专家组成,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安排所辖专业学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会同相关科室制定本专业培训对象的轮转计划、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

(二)负责制订本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三)负责本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遴选、师资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

(四)负责组织本专业新招录培训对象的入科教育、日常带教、临床技能及理论培训、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小讲座、病历书写指导等相关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完成本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及培训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六)负责建立本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管理档案,整理汇总上报相关数据。

(七)完成医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地认定

第八条 培训基地认定按照申报、形式审查、实地评审、结果公示的步骤进行。

第九条 申报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应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含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的西医科室)可单独申报培训基地,也可协同符合条件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由三级甲等医院作为牵头医院,其他医院作为协同单位共同建立培训基地网络。协同单位不得超过三家。

(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须由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共同构成,由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作为牵头医院申报;

(三)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可单独申报,也可协同不超过2家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由三级乙等医院作为牵头医院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省毕教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上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毕教办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评审,并核定培训规模。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由省毕教办采取适宜方式公示1周。对评审结果持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办提出复查申请和依据。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门预算,用于基地条件建设和培训所需其他支出。采取政府投入、医院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基地建设。政府投入经费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建专帐管理。医院自筹资金除用于培训对象的工资、绩效、福利以及委托培训对象的生活补助、夜班补助外,可用于讲座、考核、教学模具购买、师资培训、师资教学补贴等开支。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落实专门职能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原则上按100名在训培训对象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并规范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主要包括:培训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基地管理、协同单位管理、学员管理等),岗前培训制度、培训保障制度(待遇、住宿、经费保障、人事档案、教学设施保障等)、指导教师管理考核制度、教学评估制度、专业基地考核制度、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队伍,每名指导教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不超过3名。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需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完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置,配置相应的诊疗设施和设备,建立临床技能模拟训练室。

 

第五章 协同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是三级甲等医院(民族地区放宽到三级乙等医院)且专业基地是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的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主体基地的,可独立实施培训任务。培训基地设有除此情况外的协同单位的,学员在协同单位完成培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协同单位接受培训基地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招生注册、统一培训计划、统一教学管理、统一考试考核。协同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培训质量。

(一)培训基地与协同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其中学员在协同单位完成培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二)培训基地须对协同单位指导教师教学活动给予指导,提高指导老师的带教能力。

(三)培训基地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对协同单位培训学员的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和年度考核进行管理。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统一组织实施。

(四)培训基地定期对协同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经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协同单位,视年度中央和省财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经费额度情况,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省财政厅决定其专项经费补助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培训基地11次年度督导制度和31次动态管理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基地,视情节轻重予以减小培训规模、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取消基地资格的处理。

(一)基地管理混乱,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三年招收人数未达到核定规模的80%,或擅自扩大培训规模的;

(二)基地未按照招生条件招收学员,导致学员无法注册和参加结业考核的;

(三)基地未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要求开展临床工作能力测评,随意减免研究生身份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的;

(四)培训质量达不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要求的;

(五)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培训要求和规定,对培训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受到通报批评或暂停培训资格的基地,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取消基地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规范、质量优良、有特色创新的培训基地予以表彰,评定示范基地,发挥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有申请撤销培训基地资格的权利。培训基地应当在培训周期结束前1年向省毕教办提出撤销基地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每年末应向省毕教办书面上报培训工作总结。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确保招收工作公平、有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9 )和《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遵循自愿报名、公正公平、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公开招录,择优录取。

第三条5+3”培训模式招收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攻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3+2”培训模式招收对象为符合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规定范围的应、往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或已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招收工作在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领导下,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毕教办负责制订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招收计划、工作安排,负责督导培训基地组织招收考试,负责培训学员注册和备案等。

第六条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学员招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包括制定本区域医疗机构新进医学毕业生送培计划、保障本地区年度招收和送培任务的完成等。

第七条 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各专业具体招收工作,包括报考对象资格审核、招收考试实施及录取等。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可试行提前批招收。

 

第三章 招收程序

第八条 省毕教办原则上每年分别组织一次招生录取和调剂录取工作,可视当年招收实际情况安排补录取。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招收工作安排、培训基地招收计划、报名资格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培训基地根据省毕教办相关招录规定,发布招生简章,确定报名具体条件、招收专业和招收工作时间安排等事宜。

第十条 报名对象根据招收信息和本人意愿选择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和参加考试。报名对象最多可填报三个培训基地,每个培训基地限报三个培训专业。报考对象在填报志愿时可选择是否服从调剂。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对象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招收考核,招收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或两者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对报名对象的综合素质和临床能力测评,确定拟录取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确认拟录取名单,并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适宜形式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向拟录取对象发放录取通知。拟录取对象接到通知后1周内进行录取确认,逾期不确认者,取消该次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录取对象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录取学员报到时间不得晚于每年820日,进入基地培训时间不得晚于每年830日。对录取后未经培训基地同意不报到者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取消本年度培训资格,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招生录取结束后,省毕教办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且服从调剂的报名对象进行调剂。招录调剂优先满足紧缺专业。培训基地可对被调剂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取。原则上调剂学员报到时间不得晚于每年915日,进入基地培训时间不得晚于每年920日。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汇总招收学员信息,将新招收培训学员名单报省毕教办进行学籍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培训学籍,不得参加培训。培训基地应于每年820日前完成招收录取学员名单上报,915日前完成调剂录取学员名单上报。

第十六条 全部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毕教办于每年930日前将本年度实际招收学员情况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做好招收录取信息化管理工作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培训基地招收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紧缺专业、委托培养学员招收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基地动态管理、财政补助和创先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市(州)招收计划和送培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对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在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1年的整改处理;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基地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招收录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报名对象,取消其该次报名和录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的学员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收录取注册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本省医师队伍建设规划确定每年的结业考核合格率。

第五条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制定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人员及考官队伍,组织实施结业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完成本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实施过程考核,协助完成结业考核;负责考核基地和考核专家的申报

 

第三章 过程考核

第八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胜任力与职业素养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培训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组织实施。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老师负责。对培训人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严格按照手册相关要求落实。

第十条 轮转考核:包括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试。日常综合测评包括临床工作能力、医德医风、考勤纪律、职业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等内容;出科考试分为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培训对象认真填写培训情况并做出个人小结。出科前由专业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小组对培训人员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试,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轮转考核不合格者,可有一次补考机会,若补考仍不合格,须根据实际情况延期、补训或重修该学科。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年度的培训后,由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全院统一的年度考核,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顺延一年。

 

第四章 结业考核

第十二条 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由省毕教办组织实施,包括专业理论考试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两部分。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考试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考核试题按照国家规定从相应的考核题库中抽取。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检验培训对象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采取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组成的客观结构化考核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考核申请人应按省毕教办要求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毕教办核准,省毕教办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培训基地,再由培训基地通知考核申请人。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考试由省毕教办统一组织实施,学员按照准考证上生成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人机对话考试。

第十七条 临床技能考核在省毕教办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以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中要求的技能为考核范围按培训专业分类进行。

第十八条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以省毕教办考核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承担结业考核任务的考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带教经历,通过省毕教组织的考官培训并取得资质。

 

第五章 结果评定与使用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均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毕教办每年6月底前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学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毕教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当年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试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有3次补考机会。已合格成绩3年(含)内有效。

3年(含)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资格。对有关当事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毕教办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一、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管理,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师资队伍,保证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依据《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以下简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包括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师资和住院医师导师。

第三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师资的能力培训、资格认证和备案管理。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师资的遴选、培训、教学督导和评价以及动态管理。

 

第二章  师资认证和培训

第四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并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和培训基地有关指导教师的其他规定。

教学管理师资应在培训基地中从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

住院医师导师从指导教师中选拔。

第五条  师资培训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培训内容包括教学能力、管理能力、专业能力以及必要的科研能力等。

第六条  省毕教办负责组织师资省级培训,参训学员由培训基地选送。师资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省毕教办颁发师资证书。

第七条  培训基地应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各专业基地积极探索符合医院和专业特点的师资培训方式。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内师资的院内培训。

 

第三章 师资职责

第八条  师资应熟知相应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培训流程和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第九条  师资要率先垂范,努力提高自身的医学人文精神,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不断提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带教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指导教师负责指导住院医师的日常工作并根据培训基地统一安排承担理论课讲授工作,及时检查住院医师的医疗文件书写情况,指导临床操作,定期审核培训对象的培训记录,指导培训对象严格遵守各项医疗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培训对象参加各项医疗教学活动、疑难病例讨论、死亡讨论等医疗、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密切关注培训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培训对象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给予人文指导。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导师应了解培训对象的整体培训情况,并对其课程学习和科研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师资应承担省毕教办或培训基地委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四条  省毕教办通过对培训基地年度督导和动态管理等方式,对师资进行监督,并对工作成绩突出师资进行表彰。每名指导教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职能部门和专业基地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掌握师资教学情况,对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培训对象普遍评价不好的师资,经基地职能部门核查属实,上报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予以相应惩处;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者,培训基地应取消其教学资格,并上报省毕教办注销其师资资格,3年内该师资不得从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工作,直至重新培训合格获得证书后方可承担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师资评价实行双向评价。培训对象在出科考核后对指导教师进行评价,评价成绩作为指导教师教学考核的参考。

第十七条   师资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相应工作者,培训基地或专业基地应做合理安排,另行指定符合条件的师资。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制定符合本基地实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对师资的日常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考评。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学津补贴制度,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的师资予以补助。对表现突出的师资,培训基地应在评优评奖、晋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根据《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省毕教办”)负责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培训基地学员管理实施情况,负责学员学籍注册,审批学员学籍异动,监督学员保障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处理学员的投诉及监督学员权益保障。

第五条  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提交学员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材料,保障学员权益,实施学员奖励与惩罚等。

 

第三章  身份与保障

第六条  学员按身份类型分为三类: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社会人学员”)、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学员”)、及我省医学院校当年招收的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下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的对象(以下简称“研究生衔接学员”)。其中,单位人学员分为本单位委派学员和外单位送培学员。

第七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属于单位人学员,其委派机构为其定向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社会人学员需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外单位送培学员需与委派单位、培训基地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研究生衔接学员需与学位培养单位、培训基地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需明确规定各方责权利。

第九条  社会人学员的人事档案统一交四川省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中心或属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或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单位人学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管理,研究生衔接学员的人事档案按国家对研究生有关规定,由其学位培养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员收入指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单位人学员还包括其委派机构)所发放的经济性获得的总和,包括基本工资、保险、生活(住房)补助、绩效奖励、符合政策的其他收入等。学员收入由培训基地根据其年级层别、学历层次、执业资格取得情况、临床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标准并发放。

第十一条  为保障学员的基本权益,培训基地要保证学员最低收入。社会人学员由培训基地承担全部补助。社会人学员第一学年培训期间,最低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培训基地在岗同级人员平均收入水平且不得低于每年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第一学年标准,并且视其执业资格取得情况予以逐年提高。培训基地要解决社会人学员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单位人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其他收入及福利待遇按委派机构与培训基地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约定条款执行,若委派机构发放收入低于培训基地在岗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培训基地补齐,补齐的最低年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的1/2研究生衔接学员培训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对研究生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基地根据实际应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自行制定。培训基地要以适宜方式不断改善和提高培训学员收入水平。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可在年度资金管理方案中调整学员收入水平。

第十二条  对参加全科、儿科、精神科三个紧缺专业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学员,其收入标准须至少高于其他专业同类培训对象中央补助经费的20%具体浮动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除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外,培训基地发放的最低年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的2/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为社会化学员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提供免费住宿或住宿补贴。委培学员住宿由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培训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培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中有关规定申请同等学力认定。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籍注册。每年915日前,培训基地需向省毕教办上报本年度招收学员信息,由省毕教办统一注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未建学籍档案者,不得参加结业考试。

第十七条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分为专业基地间异动、培训基地间异动、退出培训及延期培训四方面。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培训基地应处理并向省毕教办上报上月学员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八条  专业基地间异动指学员变更其培训专业,不变更培训基地。

(一)学员只能在其学籍注册后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专业基地,整个培训期间仅可变更一次。学员变更培训专业,自备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培训时间,原专业培训时间清零,超出原培训周期应结业时间的视为延期培训处理。

(二)变更程序:学员提交变更申请—原专业基地和拟接收的专业基地同意—培训基地备案—省毕教办审核批准。

(三)培训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备案:学员转专业基地申请书;培训基地出具的学员转基地同意函;外单位送培学员还需提供委派单位出具的同意函。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间异动指学员申请变更其培训基地。

(一)异动学员经省毕教办审核同意后,其在原培训基地已完成的时间可计入培训总时间,由接收培训基地安排轮转计划。

(二)变更程序:学员提交变更申请—原培训基地同意转出,并出具学员已完成培训量的相关证明—拟接收的培训基地同意接收—省毕教办审核批准。

(三)拟接收的培训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至省毕教办:学员转培训基地申请书;原培训基地出具的学员转出同意函、学员已完成轮转专业、培训量和考核成绩证明;拟接收的培训基地出具的接收同意函;外单位委培学员还需提供委派单位出具的同意函。

(四)省外转入的学员,还需提供学员转出培训基地所在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其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文件(复印件)和学员毕业证(复印件)各1份;省外转入学员经省毕教办审核同意后,只能在每年度新招收学员统一注册时间注册学籍并计算培训时间。

(五)省内转出省外的学员,培训基地只需提供学员转培训基地申请书和学员转出同意函至省毕教办审核。

第二十条  退出培训指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一)在培训期间考取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员,应向培训基地申请退出培训,由培训基地报省毕教办备案。该类人员进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阶段后,须重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籍注册。若研究生培养专业与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相同的,其重新注册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由学位培养点培训基地进行临床能力测试后确定;若研究生培养专业与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不同,则此前完成的培训内容不予认定,须重新培训。

(二)其余原因退出培训者,经所在培训基地上报并由省毕教办审查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报考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变更程序:学员提交退培申请—培训基地同意函并报省毕教办备案。

(四)培训基地需提供以下资料备案:学员退出培训申请书;具有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本年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培训基地出具的学员退出培训同意函;外单位送培学员还需提供其委派机构提供的同意学员退出培训函。

第二十一条 延期培训指学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因各类原因未能在应结业当年5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培训量者,学员应补齐培训量方能申请参加结业考核,超出时间计为延期培训时间,延期培训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2.已完成规定培训任务但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学员可按照《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参加补考;延期培训学员是否需要继续参加培训,按其所在培训基地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员延期培训时间不得超出三年,超出后需重新参加培训。

(三)变更程序:学员提交延期申请—培训基地审核向省毕教办备案。

(四)培训基地需提供以下资料备案:学员延期培训申请书;培训基地出具的学员延期培训同意函;外单位委培学员还需提供其委派机构提供的同意学员延期培训函。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员权利:

(一)学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享有协议规定的相应权利;

(二)学员档案按本细则规定管理;

(三)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学员享受培训基地或送培医院的相关待遇;

(四)学员可参加培训基地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培训基地提供的医疗设备设施及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五)培训期间,培训基地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学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应及时申请执业注册,可不限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规范化培训信息。学员注册后以住院医师身份参加培训基地临床医疗工作;

(六)学员对培训基地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依级向培训基地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学员完成培训任务且结业考核合格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二)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尊敬指导老师;

(三)遵守培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基地的管理规定和诊疗流程,避免医疗差错、纠纷、事故的发生;

(四)培训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之前,履行见习医师的工作职责;

(五)努力学习,扎实工作,按照培训标准完成培训任务,及时、如实、准确地填写培训手册;

(六)完成培训基地组织的临床理论考试、实践技能考核和其他相关考试考核。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人学员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单位人学员由培训基地和送培单位共同负责,研究生衔接学员由学位培养单位、培训基地共同负责。培训基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恰当处理。

(一)培训基地建立优秀学员评选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二)培训基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员处罚制度。培训基地处罚单位人学员、研究生衔接学员后,处罚结果还需通知其委派机构。其中,学员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培训基地可解除培训协议:

1.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2.培训期间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学员负有主要责任的;

3.违反培训基地规章制度,严重干扰临床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本人申请停止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解除学员培训协议的,需上报省毕教办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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