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国家第一批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国家基地协同的省级基地医院:
为支持各地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中央财政继续对我省2017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予以补助。中央财政提前下达我省2017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28632万元,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63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6〕187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201号)要求,特制定《中央提前下达2017年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资金管理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7月11日
中央提前下达2017年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资金管理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6〕187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20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中央提前下达2017年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资金管理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经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认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公布的37个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及国家基地协同的省级培训基地招录的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学员。中央财政继续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补助范围为2015级、2016级招收且在培的单位委派和社会化培训对象生活补助以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
(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经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认定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助理)基地以及国家基地协同的省级全科(助理)培训基地。中央财政继续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补助对象为2016级招收且在培的单位委派和社会化培训对象生活补助以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
二、分配办法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
此次提前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28632万元为2017学年(2017年8月-2018年7月,即2015级三年级学员和2016级二年级学员)培训经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据实补助我省2015级4854名学员,3万元/人经费计14562万元。二是按中央下达计划数补助我省2016级4690名学员经费,其中西医4250人,中医440人,按3万元/人经费计14070万元。我省2016年西医招录实际数为4503人,超过中央下达经费人数253人,按比例摊薄后调整下达;中医实际招录402人,比中央下达经费人数少38人,多余人头经费预拨至各基地。待中央财政2017年予以结算后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结算。
(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经费
中央下达计划我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315人,其中西医265人,中医50人。我省实际招录数西医为201,中医50人(2016年底招录26人,2017年完成50人补招录),按中央下达计划经费预拨至各基地,待中央财政2017年予以结算后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结算。
三、使用要求
培训基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本单位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使用。基本要求为:
(一)保障培训对象最低收入
2017学年起,不论培训对象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培训基地必须保证单位委派和面向社会招收的一年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最低现金性年收入(不含住房补贴、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等)达到以下标准。
1.培训基地必须将中央财政补助中的80%(按目前补助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每人每年2.4万元,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为每人每年1.6万元)发放给所有培训对象。
2.培训基地必须于每培训学年年末前将省财政补助下达至培训基地的经费一次性全额发放给所有培训对象。具体补助金额视当年财政拨款确定。
3.除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外,培训基地还应向社会化培训对象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发放绩效补助。培训基地发放的绩效补助经费可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考核标准由培训基地自行制定并予以公布。其中,对考核合格的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儿科(含儿外科)、精神科、妇产科紧缺专业(紧缺专业的判定以当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单独下达招收任务计划发布的通知为准)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1800元,对考核合格的参加其他专业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培训对象(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1500元。对考核合格的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500元。在此基础上,二、三年级各学历层次培训对象绩效补助应高于一年级标准。培训基地要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和本基地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培训对象收入水平。
培训对象应承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具有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身份(即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的培训对象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基地应通过各种方式给予补助激励,具体标准由培训基地制定。
(二)保障培训对象基本福利待遇
1.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培训基地要多途径解决社会化培训对象社会保障,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2.培训基地应保证社会化培训对象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住宿条件。具备住宿条件的培训基地,应向培训对象提供住宿,并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住宿费(水、电、气、物业费等除外)。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培训对象发放住宿补贴,住宿补贴不低于300元/月。
3.委培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培培训对象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由委派单位负责承担。委培培训对象住宿安排由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协商解决。
(三)支持教学活动
中央财政补助中的20%用于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学津补贴制度,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教学津补贴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核计。具体补助办法及教学津补贴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
(四)其他要求
1.经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省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学籍异动的培训对象,已下达至培训基地的中央补助资金不予调整。
2.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其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任何补助,培训基地可向其另收取顺延期间培训经费,标准由培训基地向属地物价部门申报。
3.中央补助资金划拨至培训基地后,承担有培训任务的协同医院的补助经费分配问题,由培训基地与协同医院商定或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五、执行时间
2017学年度内(即2015级第三学年、2016级第二学年)执行完成。各基地按月发放培训对象补助。
六、经费管理
1.培训基地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专账,加快执行进度,按照各项补助内容,建立完善专账科目和资金支出账目,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培训基地要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对发放的标准、金额、人员等予以公示,保证此项工作公开透明。
3.培训基地发放的绩效补助经费由培训基地自筹经费解决。培训基地发放的绩效补助经费可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考核标准由培训基地自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4.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和虚报培训人员数量的,除追回专项补助经费外,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