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毕教办发〔2017〕14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
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及督导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现将《四川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及督导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四川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基地评审及督导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及督导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督导质量,确保评审、督导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设立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及督导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目录》和《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目录》分类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临床类专家候选人
1.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职业道德和健康状况,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上。
3.具备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权威性。
4.从事住院医师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且目前仍然活跃在住院医师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第一线。
5.熟悉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二)管理类专家候选人
1.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职业道德和健康状况,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上。
3.从事住院医师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且目前仍然活跃在住院医师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第一线。
4.熟悉住院医师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相关政策和文件要求,了解基地评审和基地督查相关要求和流程。
第五条 省毕教办成员免推荐直接进入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省毕教办委托,担任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及督导评审专家。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接受我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及督导单位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及督导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评审本人所在单位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四)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评审结论内容和表决情况,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上诉内容的咨询。
(五)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省毕教办。
第八条 评审专家候选人由本人自愿申报,所属培训基地推荐,报省毕教办进行审批,确定入库专家。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建立评审专家履职档案,作为专家库动态调整依据。
第十条 调离四川、身体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等人员应及时调整出库。
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履职表现优秀的评审专家,在推荐评选有关专家、人才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三年内无法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评审期间不服从管理和不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的。
(三)收受评审对象财物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泄露评审工作秘密的。
(七)利用评审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毕教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